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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娄烦县马家庄乡寺沟村发生山体滑坡,图为抢险现场。新华社记者 彭洋 摄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务院日前对《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认定“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2008年8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境内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发生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造成4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近日,国务院对《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认定“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尖山铁矿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建设,违法生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落实,对矿区违规扒渣捡矿活动清理不彻底,对违反“三同时”规定失察等问题。
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尖山铁矿矿长兼党委书记阎确娃、山西省娄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建良等13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太钢集团董事长李晓波、太钢集团总经理胡玉亭、尖山铁矿筑排作业区主管侯效伟、山西省娄烦县时任县委书记魏民、娄烦县县长张秀武、太原市煤炭局副局长席金生等2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对尖山铁矿处以500万元罚款。
责编:赵德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