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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并择日宣判。去年10月20日发生的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刺死伤者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今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CNTV微博直播】
律师说,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时公安机关尚没有掌握充分证据证明药是该案件的实施人,对其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药对公安机关一直是如实供述,故应认定为自首。
药家鑫辩护律师称,之前的交通事故完全是过失,之后演变为刑事案件,是在瞬间形成的。是因为药家鑫不良情绪的长期郁结,加上没有应对紧急情况的经验,心理承受能力差,害怕承担责任,在慌乱、情急之下,短时间情绪失控,临时起意所犯,可以归结为“激情杀人”。
辩护律师称,药家鑫案前表现一贯良好,从小到大曾获得过10余次各种奖励。此次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向检察院递交了悔过书和对死者家属的道歉信,并对原告民事赔偿诉求反映积极。
法官: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无辜,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药家鑫的那双手,纤细、修长,天生是一双弹钢琴的手。没有人知道他握刀捅人的姿势。他的朋友说,“他哪里像拿刀的人”。死者身上有8刀,致命的一刀在胸前。药家鑫杀了人。
大学同学对他的印象多是安静、普通、羞涩。
他会把吃进去的食物都吐出来,只尝一下味道。
家鑫的父亲感叹,这孩子怎么这么倔。
腹部一刀,背部三刀,前胸一刀,双手三处刀伤。
受害者张某去世一个多月后,其丈夫承受不住打击,住进了医院,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小孩子还不知道悲惨的事实,每天晚上都哭着要妈妈。
受害者父亲:(药家鑫)连个3岁小孩都不如,素质过差。
即使开车撞人后,药家鑫仍然可以选择救人,但是在那一刻,他的选择超越了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他为什么会做出那样的选择?这种行为背后反映出了什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对此进行了剖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 李玫瑾:“做与不做就在一念之间。发生车祸后药家鑫并没有前思后想,想半天这个事儿怎么处理,他很快做出决断就是把这人弄掉。虽然他是一个大学生,但他很幼稚。他说农村人难缠,其实有一部分是他的社会偏见,不是他本人的,我认为社会当中就有这样一个偏见。”
李玫瑾:“药家鑫看似聪明,看似理性,他觉得他有能力来达到他所要的目的,比如我把这人杀了,没有人知道我。”药家鑫这种行为代表了他对生命不够尊重,凸显出他成长过程中生命教育的缺失。
李玫瑾:“我们现在这个孩子成长过程当中你会发现所有的家长包括学校都重视的是他的智力能不能考上重点中学,重点大学,其它的呢,对于孩子来讲什么更重要呢?就是他有没有一些基本的观念,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事,底线是什么,就是所有法律禁止的事情都不能做。
3月23日,法官宣布开庭,身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的被告人药家鑫被法警带入法庭,从这一刻开始到庭审结束,他一直低着头,流着泪。在三个多小的庭审中,药家鑫多次失声痛哭,向自己的父母,向被害者及其亲属忏悔。
一个学业优秀的大学生如今却成了残暴的杀人凶手,药家鑫父母严格管教望子成龙的教育方式引起社会和公众对于家庭教育的讨论。随着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而且都是独生子女,家长都是能力所及给孩子最好的生活条件和最好的教育,然而却缺失了对道德教育的重视,对法律、生命存有敬畏之心的教育。
西安市从事宣传工作的牛长玲说:“药家鑫案警示我们,不能让道德教育停留在口头上。”
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说,药家鑫的悲剧在于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和自杀等现象呈上升趋势,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人,是家庭、教育部门和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