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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近日,中央1号文件正式公布,中央政府再次把目光聚焦农业。在这份长长的文件当中,土地确权是其中的重要话题。按照要求,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要在五年内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土地确权就是让农民的土地像城里居民的房产一样拥有身份。这将为下一步土地流转和上市交易打基础,更重要的是这关系到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土地确权将为农民带来怎样的变化?[详细]
以往农民无产权、无财产性收入,在土地确权之后,农民的收入将从以前的单一种植收入向土地分红、种植养殖收入、租房收入、打工收入等多元化结构转变,并且可以与金融资本融合产生更大的效益。
美国家庭农场平均为3500亩,我们一户10亩。有人认为种地要集体经济,要合作化。可制度经济学认为简单的生产方式配以复杂的生产组织形式,其微薄的生产收入小于组织成本,难以为继。耕地要确权,要流转集中,要家庭农场。老路不能走!
农村有三块地——分别是宅基地、农民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我们所说的土地流转是指农民的承包地。目前,全国农民承包地流转不到20%,其中大部分是农民直接流转的。今后将逐步规范化,有法律的保证。今年一号文件就提出要为农民土地的流转提供更好的服务。
土地确权,农村土地有了“身份证”
首先必须依宪法确定土地村社共同体(村民)集体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是平均到家庭承包还是职业农民集中承包,是有偿承包还是无偿承包,是优先内部承包还是对外发包,包起多少年,有村民共同体民主决策好了。我不同意虚化集体所有权的承包权物权化确权!
我和大家一样,当初一怕土地流转没有自己种划算,二怕流转费用到不了手,三怕工作没保证。现在大家这些顾虑没有了,却在担心好景不长,担心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公司不干了,到时我们怎么办?
陆续开展的新一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试点是为农民做好事。但农村集体土地还将大幅增值的消息也逐渐传开,农民对于土地将更加看重,原来一些隐性矛盾也将在确权中凸显。确权工作难度将大大增加。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至于说到农村土地不能抵押问题,这里也存在一个误解。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大部分农村靠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不需要抵押物,靠村民提供的有效信用来贷款。我不赞成拿农民的住房和土地去抵押,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很多人怀疑农民的自治力,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的能力,可以在市场中培育出来。比如在北京宋庄,农民之前几千块钱卖出的土地,之后便想收回,就是觉得卖出的价格太低了。只要市场存在,农民就会有意识地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在征地补偿等方面的标准本身就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政府也会利用级差地租形成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如果多渠道供地的话,只要按照规划去做,确定哪些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哪些用地不可以进入市场,让农民按自己的意愿去交易,就能减少地价飞涨、地王频出的现象。
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绝不是肯定土地私有化,也并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期租种农民土地。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状况还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化极易造成大量的失地农民,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工商资本长期租种农民土地,也极易造成土地用途发生变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工商资本并不愿意长期从事利润较低的基本种植业,长期租用土地容易出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现实中,部分企业就以发展农业的名义要地、圈地,并在租赁的土地上盖别墅、建度假村。这种做法将直接危及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值得高度警惕。
允许农村土地自由交换,不但能极大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使用的效率,而且能够增加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得的收益,为农民进城积累资本。 [详细]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自由买卖农村土地,不仅将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农民也将丧失最终的退路和保障,极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详细]
农民进城有很多种方式,不应该与土地的产权挂钩。在这个基础上,农民可以把土地处置掉,比如卖掉、流转掉,也可以用土地来换保障,也可以保留自己的产权。这些选择都是农民的权利,与土地产权无关。政府做得好的话,总的来说应该是欢迎农民进城,并给出若干种可能性和选项。但是现在一些地方的做法是逼着农民进城,通过居住集中、耕作集中等方式,要收走农民的土地产权,或者要用城里的社会保障等福利来美其名曰“换走”农地的土地产权。这事实上都是用所谓的表面合理理由来“剥夺”农民,其目的不是“利民、福民”。农民进城几乎什么都没有,是两手空空而来,因为没给他完整的土地产权,没法变现。要知道,产权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才得到实现的。
资本化的土地资源如分配和使用得当,完全可以支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的运作成本,从而使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得的份额,合理分享城镇化的“红利”。让农民迁离世代居住的家园和改变长期形成的生活方式,必须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农民的意愿,要警惕出现新一轮剥夺农民土地的倾向,不能剥夺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承包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违背农民的意愿搞大拆大建。我认为,应创造多个商住用地的供地主体,把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开发权让给农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自己经营,或与开发商合作,政府来征收地产税或物业税,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滥征滥占农民土地,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长期亲资本政策已经形成“路径依赖”,再加上金融和地产之间的结合在任何体制下都是天衣无缝的,中央实际上没有手段去控制这种紧密结合。由此,出现宏观调控的两难:现在中央如果强力控制地产价格暴涨,那地方政府圈地套现获取实际资金额度和收益就会下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累积债务危机就会爆发;如果不调控地产价格,就会出现类似日本上世纪90年代初遭遇泡沫崩溃的结果。这个两难的调控到现在为止还是两头受气,中央政府的平衡术已经做到极致了,已经很艺术了。因此,今天的土地问题根本不是私有化不私有化的问题,而是如何打破金融资本和地产资本结合的国际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