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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寿伟:反恐立法不会影响相关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中国新闻中国网 2015年12月27日 17:5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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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答记者提问。 中国网 牛博摄影

  中国网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2月27日(星期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反恐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针对记者提出的“前两天美国对反恐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这两个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表示,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的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包括在国际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大量地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这在法律当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欧洲理事会有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欧盟理事会也制定通信监控决议,另外我们也查到像德国、英国、荷兰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电信以及网络企业协助执行通信监控措施,还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规定。

  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像您刚才提到的,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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