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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托管理事会
组 织
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
(丑)第二十三条所列名之国家而现非管理托管领土者。
(寅)大会选举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任期三年,俾使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总数,于联合国会员国中之管理托管领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间,得以平均分配。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
职 权
第八十七条
大会及在其权力下之托管理事会于履行职务时得:
(子)审查管理当局所送之报告。
(丑)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审查请愿书。
(寅)与管理当局商定时间,按期视察各托管领土。
(卯)依托管协定之条款,采取上述其他行动。
第八十八条
托管理事会应拟定关于各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进展之问题单;就大会职权范围内,各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应根据该项问题单向大会提出常年报告。
投 票
第八十九条
一、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托管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程 序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托管理事会于适当时,应利用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协助,并对于各关系事项,利用专门机关之协助。
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
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第九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
第九十四条
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
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
第九十六条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