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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香港连续发生两起子女残杀父母的极端个案。多家香港媒体在报道中援引犯罪学专家的分析,认为是因为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加之香港生活节奏快使得亲子关系疏离,才导致了这样的人伦惨剧。
人们习惯于将暴力行为归咎于媒体过度表现或虚构暴力内容,尽管许多研究显示,社会环境和个人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与暴力行为有更稳定的相关关系。在上述个案中,沉迷网络与亲子关系疏离或有互为因果的关系,但简单断言为网络造成犯罪显然过于武断。
理性看待传媒的影响力是现代人媒介素养的重要构成部分
基于对受众、传媒本质属性、传媒生产过程等方面的深入了解,我们才有可能形成对传媒效果的正确认识,并以之为预设前提对媒介内容进行分析、阐释和批评。也只有如此,媒介素养教育方能更上层楼,从“识读”阶段进入“赋权”阶段,帮助人们近用、善用传媒,成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公民。
依然以上述个案为例。在“识读”层面,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在媒体究竟能否造成暴力倾向或暴力行为方面,至今并没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答案。莱切斯特大学传媒学者巴里·甘特总结了各种关于媒体暴力的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呈现了宣泄、唤起、反抑制、模仿、脱敏、培植和恐惧等七种主要影响。这其中,“宣泄”与“反抑制”的观点倾向于认为媒体暴力有助于减少社会暴力行为,而“模仿”和“培植”则倾向于认为媒体暴力助长了现实暴力行为。各种观点皆有实证研究佐证,恰恰说明了传媒效果评估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事实上,犯罪行为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复杂行为,正如威斯敏斯特大学传媒学者大卫·贡特莱特所指出的,“实际上暴力和犯罪的成因并不是存在于电视节目当中的,而是源于贫穷、失业、虐待、沮丧、人格品性和心理状态。”因此,如果我们将传媒看做是犯罪行为的唯一或最主要原因,这难免会模糊全社会的视觉焦点,形成社会对犯罪原因的错误认识,误导规范性决策的形成。但是,传媒自身却常常在许多犯罪个案报道中扮演自证其罪的角色,轻易假定媒介内容引发暴力或犯罪行为。这样的片面化报道或许符合受众的心理预期,却未必能正确体现传媒的社会影响力。
高估传媒的影响力易于使我们将问题简单化,忽视传媒影响力的发挥受制于社会环境、传媒自身的特质以及受众的多样性等多种因素。传媒影响力的发挥是各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传媒研究认为,传媒作为社会和文化语境的一部分,其不当内容确会对受众产生消极影响。这种消极影响更多地体现在媒体在呈现包括暴力犯罪在内的诸种社会现象时有可能出现偏差,而这种偏差许多时候也是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经济利益是最大的驱动力。
传媒对煽动色腥内容有过度呈现的倾向,这与传媒逐利的动机密不可分,因为“拳头加枕头”往往是吸引受众眼球的不二法门。大众传媒从事的是二次售卖活动:先将其内容销售给受众,再将被内容吸引到的受众销售给广告主。为了吸引更多的受众进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投入,传媒中的三俗内容屡禁不止,而“客观”和“公正”这样的新闻报道圭臬也一再面临挑战。
以去年12月掀起新闻伦理大讨论的纽约地铁撞人事件为例,一些著名大报在官方微博中断章取义地援引甚至杜撰摄影师声明内容,制造摄影师蓄意见死不救的语境,究其原因,“见死不救”的谴责相比于“无力施救”的无奈具有更多的冲突性,更能吸引不辨真相的粉丝,增加微博账号的商业价值。作为普通受众,我们既需要了解媒体具有力图吸引眼球的本能,同时也有理由期待媒体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能坚守底线,毕竟,它们扮演着瞭望塔与守卫者的角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义的天然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