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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们进一步加深认识的问题是,网络游戏这一产业的运营不同于其他普通的经济型产业,网络游戏的内容、规则对青少年网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要求经营主体具备社会良知,关注并重视社会效益。关于网络游戏监管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还表现为执法相对人的特定性,即网络游戏玩家,其中尤其要对青少年玩家给予特别的关注。对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对网瘾人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业性的干预,对青少年的网瘾以“预防优于治理”的理念加以格外重视,力争实现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3.技术环节。包括构建和完善网络技术中的自动拦截系统、实名上网技术、连续上网时间控制、游戏升级限制、游戏防沉迷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据法新社首尔2010年12月2日电,韩国立法禁止青少年熬夜玩网游,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在午夜12点至次日凌晨六点切断注册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用户的服务,当然实施这一法案须以相应的技术支持为前提。一般而言,技术手段通常作为法律手段的必要补充形式,而在对网络游戏的规制中却占据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地位,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赖于相关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网络技术的进一步钻研和突破也是规范网络游戏、培育青少年法律意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条重要路径。
以趋利避害为根本指针,引导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
部分网络游戏以其内容的标新立异、规则的异化、玩法的超现实性模糊、冲淡、甚至扭曲着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了实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无害化并进一步发挥其正面导向作用,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对网络游戏进行全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外,还要从另一个视角即青少年自身方面进行科学的教育和有效的引导,以趋利避害为根本方针,养成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游戏的习惯和态度。关键的转变是要将这种教育和引导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视野,使青少年认识到玩网络游戏不是纯粹个人的自由娱乐行为,而是一种必须遵守法律、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行为,清楚、明确地知道自己可以玩的网络游戏是有限的。网络游戏设计的是一个虚拟的互动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如何赋予游戏行为以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如何设计游戏行为的内容、模式及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安排游戏过程和评价游戏结果是人为可控的。在开发新的青少年网络游戏和审查已有游戏的开放范围过程中,要广泛组织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专家把关,实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拓充并强化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功能。
(刘亚娜 战 涛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YJC8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