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央视网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房姐”在京车房被警方查封 其北京户口已注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5日 02: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陕西省神木县“房姐”龚爱爱事件昨日有了最新进展,继昨天上午公安部表态将成立工作组开展事件核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后,昨天下午北京警方通报,已将龚爱爱的北京户口注销,并对其在京涉案的房屋、车辆等有关财物予以查封。另有一名北京当事民警被停职并禁闭。

  3个非法办理户口均注销

  北京警方昨日通报,针对媒体所反映的陕西省神木县居民龚爱爱同时拥有北京户口一事,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由执法办案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调查,龚爱爱的北京户口系非法办理。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规定,已于昨日对龚爱爱所取得的北京户口予以注销。至此,龚爱爱的3个非法办理的户口均已被注销。

  据公安部公布的调查结果,龚爱爱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2004年至2008年之间,龚爱爱违法违规在山西省临县、兴县和北京市房山区各办理了1个户口。此前,龚爱爱在兴县违规办理的户口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已于2012年1月被注销。陕西警方也曾向媒体表示,从临县转入神木县的名为“龚仙霞”的户口也已注销。

  北京警方赴山西陕西调查

  北京警方同时表示,对此案中龚爱爱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龚爱爱在京涉案的房屋、车辆等有关财物予以查封,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已赴山西、陕西等地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北京警方的情况通报中,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2条,已对当事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北京警方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要求,对此案中涉及到的内部民警和其他任何人员,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记者查询后获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2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专家解读

  财物可证明嫌犯有罪应当查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昨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查封财产是侦查机关办案时的正常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但洪道德同时表示,根据目前的情况,北京警方采取的查封行动,可能同龚爱爱的虚假户口无关。“公安机关一般都在掌握了刑事案件线索后才进行查封,现在应该是有一定证据证明这些房屋和财产牵涉到刑事案件,有可能是犯罪所得。”

  洪道德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被查封的物品一般会有三种后果,即如果证明同刑事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予以退还。如果证明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且是从被害人处得来的,在将证据固定以及确保证据效力后,可将查封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等待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后,由保管机关依照判决进行处置。

  ■高层关注

  公安部成立工作组介入调查

  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已决定成立工作组,协调指导“房姐”事件调查督办工作,要求尽快查清情况,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公安部表示,针对一些地方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部已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清理了一批违法违规办理的户口,注销了一批重复户口,并依法查处涉案民警100余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态,对违法违规办理户口事件,公安机关将发现一起,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一起。凡民警违法办理假户口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利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线索(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博同步接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将逐一认真核实查办。

  ■新闻链接

  神木又一副镇长被停职

  另据央视昨日报道,陕西神木县大柳塔镇副镇长贺亚玲,原任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在办理龚爱爱大柳塔户籍迁入时(已于2012年1月6日注销)负有责任,神木县已对贺亚玲停职,并配合调查。

  在此之前,神木县已对在“房姐”龚爱爱户籍办理中负有责任的副局长张和平、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红霞和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张志华3人做停职处理,并要求其配合调查,待事件彻底查清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房姐事件曝光初期,事件涉及的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原所长和当时负责户籍管理的指导员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channelId 1 1 1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