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所说的香港政改主要是指: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进行修改,以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使之成为法定目标。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