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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什么捍卫你 我的隐私权”——专访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

CNTV记者:刘律师您好,在现行法律中,有哪些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并贩卖个人信息的一方是触犯法律的,而购买和使用方并不违法,是这样吗?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个人信息安全这一块,还是有一些规定的。比如说咱们国家民法、宪法、刑法、刑诉法还是有的,比如说民法当中,对名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一种法律保护。另外在宪法当中,对个人通信权、通信自由权这些也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像我们国家的诉讼法当中,有两种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其中一种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因为事实上,关于个人信息安全这一块,它应该是包含两块的概念,一个是关于个人隐私,一个是关于其它的非隐私性的个人信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还是有一些规定,最近比较重要的一个是2009年2月份,通过了一个刑法修正案,实际上就把它上升到一个刑法的高度了,这个应该是在个人安全信息里边比较重大的一个事件,因为在修正案期里边,明确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这个,尤其是对于特定的主体,它规定的主要是国家机关,而且特别列举了像银行、交通,还有教育、医疗等等这些特殊的很多方面能够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的这些部门,它的一种法律义务。如果说因为它的职责或者说因为它非法提供了这种个人信息,或者说有这种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那么就触犯了刑律,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比如说在刑期上,有一个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另外还规定了罚金,而且在这方面也规定了其它的一些单位部门,其它的单位,涉及到相应事项的时候,也是规定在这个修正案期的法条之内,也把它规制进去了。所以说在刑法上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在这方面法律保护升格的这么一个新的举措,这方面应该说这是比较重大的一个事件。

就是说在信息的侵权的这个层面上来讲,应该说提供者承担着,他扮演着更重要的一个角色。而且像我们最近公安部有一个行动,在4月份有一个行动,这个行动应该说成效挺显著的,有大量的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这些团伙被绳之以法了,而且在这方面主要打击的就是信息的提供者,就你刚才说的提供者更重要嘛,对,贩卖的这个,主要打击的是这个。而在信息使用这一块,目前在法律规制这一块还不完善,这个可能是下一步我们国家法律亟待完善的这么一个方面。

CNTV记者:虽然法律的建设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近年来,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依然频频发生。您觉得主要原因在哪?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这个问题应该说原因挺多的,也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我是觉得呢,首先一个是,目前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实际上还没有一部特别完善,特别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虽然说几年之前就提上了日程,而且现在也有了草案,但是始终没有实施。所以在这一块的保护,实际上规定就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个人的信息安全这一块,首先比如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一个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另外对这样的行为应该处以什么样的一个法律的评价?而且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的后果、代价以及他的惩罚措施是什么样的?由哪些机关来实施?这些其实都是需要法律来完善的。而目前这一块,由于这一块没有一个统一完善的法律。所以说有很多地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就出现了一些盲点吧,一些真空地带。

虽然刚才我说了,我们国家有一些法律,有规范,但那都是散见于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解释当中,它不能形成一个合力,而且刑法毕竟它是到了一定的高度了,也就是说,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这种刑事的处罚。所以说在中间会有一个地带,法律还没有规范进去。所以我认为首先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其次,我是觉得维权的成本比较高,因为实际上现在对个人信息安全在举证方面应该说是很难的,就如何证明我这个个人信息被别人所侵犯?如何证明是被谁侵犯的?侵犯到什么程度?这方面举证很难,维权的成本很高。还有我觉得是公民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方面,这个意识还不够强。可能是这方面,我觉得是有待于全民素质的一个提高和法律制度整体的一个完善,这样这个问题慢慢就会越来越向一个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CNTV记者:有些中介、银行、保险、航空公司等机构间,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已经不是秘密。对于多个机构间“共享”客户信息,您有什么看法?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是这样,这些单位它确实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机会比其它的单位要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这个单位,我觉得首先要有一种法律的监管,因为有了法律监管以后,这些就形成一种制度,他在做这些具体的,比如说在整理公民这些信息,保护公民的信息,包括归档、查询等等这方面都有章可循,只有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之下,才能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非常好的一种保护。说单靠单位的意识和个人这种意识,我觉得这是比较弱的,还是要有一种法律来规范。在这一块一个是需要规章制度的健全;另外需要内部的一个监管;再一个需要加强内部人员的素质,因为之前曝光了许多事件,有一些都是这些重点部门的人员,他们比如说个人把这些信息拿出去,为了获得一些个人的经济利益吧,侵犯了公民的这种个人的权利。这种情况之下,有一些具体的案例,根据曝光出来的这些具体案例,有一些是这个公司的勤杂人员,或者是临时的一些人员,不是很稳定的那些人员。所以说在这方面,这些单位,一个是要加强全部人员的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这些不稳定人员的一个内部管理。我觉得这样可能会比较有效一些。

CNTV记者:作为个人,在不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很难判断个人的信息是否被泄露,更难判断个人的信息是在哪个环节被泄露,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呢?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对个人来讲,因为现在这个社会飞速发展,网络也发展特别快,我想咱们每个人首先都是高科技发展和网络发展的受益者,是吧?都是受益者,但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是权利,目前情况之下,权利被侵犯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大家确实应该增强这种保护个人权利的意识。

我个人认为,应该说有很多方面都需要注意吧,比如说在登记这些个人信息的时候,有一些部门在没必要登记的时候,可以拒绝登记,这是我们个人的权利,比如说有一些咨询电话、调查问卷,当然在我们认为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该予以配合的时候,我们可以配合。但是对于有一些我们可以,我们认为有风险,或者自己在不确定的情况之下,就可以拒绝配合,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在登记自己信息的时候,注意自己信息的比如说在某些部分,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就是说看是什么样的一种需要?需要哪些个人信息?这也是一方面。还有现在网络特别发达,大家都有QQ、博客、网上购物等等,都会在网上会登记一些个人信息。我感觉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对自己的这些个人信息有一个管理,比如说不能把所有的这些账号都设统一的密码,这个肯定很危险,应该把所有的这些,自己的这些账目管理,可以分门别类的,比如说银行卡是什么样的,或者说具体的范围吧,这种购物的,旅游的等等是什么样,自己有一个安排。另外这些密码可以更新,增加破解的难度等等,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尽量地避免自己的这些信息,被这些不法的分子所利用,或者作为其它的用途。

CNTV记者: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讲,政府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或者说您觉得国外有哪些做得比较好,值得我们借鉴的?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因为在这方面,政府履行它的监管职能,确实比公民自己进行维权,这个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就是说它本身有这种职能,而且它有这种行使社会公共职能的这种权力,所以可能达到的效果会更好。

在这方面,国外应该说比我们起步要早,它的许多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像美国,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定的非常多,比如说怎么样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公民的通信权、身份管理的权力,都有相应的一系列的法规。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美国公民要是说把自己家的垃圾放到门外,这个别人都不能动的,如果动的话,就属于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为在他放的这个袋子里头,会有他许多不要的银行卡或者说这种单据等等,这里面都会有他个人的一些信息,这个是被法律禁止的,如果说违反了这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它其实从主要的来讲,它先从一个法律规制的角度,另外这种法律规制已经实行了很多年,深入人心了,大家也都认可,也会按照这个规制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在社会上,在这方面就形成了一个保护的非常好的一种状况,这个在目前咱们国家还是没法达到的,也是需要将来继续努力的。

CNTV记者:您能举一个侵犯个人信息,或者个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信息安全的案例吗?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容:之前我倒是遇到过一个,有一个人他在手机上经常会收到骚扰短信、垃圾短信之类的,刚开始他也就忍了,后来次数很多,他也是想通过这一种事件,一个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他在跟别的朋友聊天的过程当中,发现别的朋友也都有,他就是想,以自己的努力去就这些事情呼唤一下社会的这种关注,他还是一个很积极的人,所以他把这个作为案子起诉到西城法院,在西城法院也立案了,也审理了,在审理过程当中,他举出了他自己的证据,包括他的手机号码,他收到的垃圾短信的截屏,他当时是把通讯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的。最后法院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审理,因为这类的案子在西城法院还是首例,当然在审的时候也很慎重,最后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说他收到的这些短信,那么作为通讯公司,你是能够发现也应该发现这不是客户自己所需要的这种信息,是能够可以把它作为垃圾短信截下来,不发给客户的,然后在这种情况之下,最终法院判定了通讯公司的责任,等于当事人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这个案子当中,确立了自己的被侵权的地位,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当然补偿并不多,但这个案子的意义并不在于补偿多少,而在于这个事件本身,实际上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一种保护,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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