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调查源于广东铁通“断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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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查“电信联通两大运营商涉嫌垄断”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成立以来办的第一个案子,公众对此寄予的厚望从各大网站出奇一致的民调结果就可见一斑,八成以上网友认为电信联通存在垄断,可这些投票给“垄断”的网友中,又有多少知道如何对电信联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投诉甚至维权呢?今天我们就借一个小小的专题,希望厘清几个在中国“垄断”与“反垄断”该知道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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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垄断法》诞生于2007年,2008年开始实施,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我国的反垄断机构有两类,一个是协调部门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执行机构,包括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三大机关。其中发改委管理价格的垄断,商务部控制合并、并购,工商总局监督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局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此次发改委对电信联通的调查主要是针对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垄断”,但对于这样大企业的调查,往往并非一家之事,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以及相关部门都要配合进行。
如果你觉得电信和联通有垄断行为,除了他们“又贵服务又差”的网络别无选择,该如何去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解决这个问题?
先看《反垄断法》怎么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机构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实施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而这里的反垄断机构指的就是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局。而具体是向哪个部门提出举报呢?再看三大机构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2009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定义了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媒体人于德清认为,这条法律要求反垄断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应公开。可是,这并不是说,在发改委垄断立案、调查等程序、环节,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应该向公众“保密”秘密进行。
如果考虑到一些反垄断案件,都和公众利益相关、对行业影响巨大,所以,更应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让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查等诸环节公开、透明运行,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也包括被调查者在程序范围内和公共舆论空间中申诉与辩解的权利。而且,反垄断机构在立案环节就公布信息,也是国际反垄断的惯例。比如,前几年微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遭遇一系列反垄断调查,一开始就让世人皆知。事实上,第一时间公开反垄断案情才是最负责任的做法。
两家巨头拿具体的细节和专业名词“穿透流量”说事,面对这样的专业信息壁垒,与其对话真没那么容易,特别多年深受其害的普通消费者。
反垄断法虽然是一把利剑,但其调查实施的难度很大。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出台多年以后才得以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反垄断调查难度大,需要许多部门协同参与。而在此案中,虽然电信专家项立刚也表示,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中国一直是南电信、北联通的格局,越是大型城市,“黑白名单”(对竞争对手和没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价差越高。据了解,“黑白企业”价差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但专家指出,目前还很难得出两家公司就是垄断行为的结论,只能说涉嫌垄断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副教授对本报记者解释说,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强,有时还需要大量的经济分析,对证据的要求也非常高。对于消费者举报来说,要提供相关的信息无疑需要研读法律、了解行业,才能找到漏洞。
评论员谢松涛表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他们是不太理解两家巨头交易的具体细节和专业名词“穿透流量”的含义的,他们能感受到的只是高昂的上网费用和令他们很不爽的服务。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消费者不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具体成本,但一个普遍的认识是,在电信基本设施已建成后,随着用户增长,收益增加,产品的价格就应该逐步下降。而基于这样感性认识的举报和投诉显然是难以达成的。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在总结2010年的整体投诉情况时曾表示,垄断行业、涉及不特定消费者服务行业、市场竞争领域行业潜规则侵权问题比较集中,一些行业组织借助制定行业政策、行规等行为操纵服务价格,形成行业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例如,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易利用行业潜规则,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设立收费名目;垄断企业,尤其是通信企业借助其独有的强势地位,提供服务收取高额价款,使得消费者失去公平交易与自主选择的权利等。负责人表示,以上问题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今后,将从消费教育入手,提供给市民更多的消费信息,避免误入消费陷阱。
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维权不存在障碍。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对于一般垄断协议和行业垄断协议,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类型,而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管辖范围的划分并没有细化到举报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企业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费者往往是选择民间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消协每年的举报和投诉中有很多就是针对电信和联通“又贵服务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协联合致函电信运营商,要求退还消费者过期电信卡内的余额。所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中小企业,在投诉的时候都面临着“病急投医难”的困扰。
另一方面,与大企业相比,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个体力量过于弱小,且诉讼量大、成本高,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取得效果。作为单一的消费者,如果因为企业垄断行为的小额损失而诉诸法律,往往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成本,所以他们不愿意采取维权行为。企业也利用消费者不易抱团的弱点,对一些“霸王条款”无所顾忌。
垄断本来就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博弈,能改变博弈力量对比的一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二是消费者以及小企业本身的维权意识。
针对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个体力量过于弱小,且诉讼量大、成本高的问题,专家认为,面对垄断,消费者组织或团体应抱团进行公益诉讼或共同诉讼,使企业为自己的垄断行为进行民事赔偿。让垄断既面临行政处罚,也面临民事赔偿,使其垄断行为无利益可图
正如我们在上一个专题中所说,破除垄断“解铃还须系铃人”。反垄断法实施除了要出台细则逐步明确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让民众和小企业投诉有章可循之外,更重要的是破除反垄断法执行中的行政障碍,同时拓宽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而在这一方面,美国法律在确认一个企业是否从事垄断时,从分析其构成要件时就加入了对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损害一条。如造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限制,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大幅度下降等,这就是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判定依据。
其实在中国很多事情都存在这样的“纠结”,要么法律存在,途径存在,但是普通民众没有维权的行为或意识;要么是法律存在,但是细则不明确,维权存在现实困难;再者是法律缺位,但是维权没有合法通道。具体到电信联通这样的垄断老大难问题,其实是第二种,维权路径有难度,但是无论国家层面还是舆论上都支持反垄断。发改委的调查在进行,《人民日报》也发文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中,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从布局到经营都采取了倾向垄断的方法,由此形成并固化了排斥竞争的利益格局,落下了病灶。而同时,普通消费者对于垄断经营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失,缺少自我救济手段……无论从保障民生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发展的立场,破除垄断均是当有之义、当务之急。”发改委拿出了利剑,其实反垄断的剑同样也在普通消费者的手中,维权不能怕麻烦,权利是要靠争取的。
结语Conclusion |
再也不能把反垄断当做政府的单方面作为了。不懂《反垄断法》和经济常识并不可怕,但是面对与民争利的垄断行为只有怕麻烦心理,没有公民意识却只会造成对垄断的再次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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