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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判死缓的理由是否存疑?

李昌奎案一审二审事实认定无出入

       2009年6月,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王家飞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摔死。后李昌奎自首,一审二审在自首、存在邻里纠纷以及有赔偿行为基本案情事实没有出入,判决分别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云南高法改判死缓符合程序正义

      那么为何二审判决会将死刑改为死缓?根据云南高法的判决书和判决后云南高法副院长田有成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民众质疑的回应,云南高法判决判处死缓的依据是19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邻里纠纷上慎用死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自首情节从宽处罚的规定。
       而按照云南高法的说法,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审判委员会,得到了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作出的判决,李昌奎案没有例外,只是适用的法律上有所分歧。且李昌奎家中没有背景,也不存在“黑幕”问题。因此从事实、证据、程序,甚至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角度上看,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都无问题。

但死缓能否伸张实质正义的争议的确存在

      但针对这一判决,有97%的网友对云南高院的死缓判决做出了质疑,核心的观点是死缓不足以伸张正义。基于同样的案情,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不同,民众与法律工作者的认识也不同。
       首先,对于自首情节与减刑的争议。一审的判决强调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从而判定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量刑,判处死刑。而二审判决死缓的理由则强调的是自首情节、邻里纠纷造成的社会危害没有那么大,有积极赔偿的情节,从而根据最高法少杀、慎杀的精神综合判定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公众普遍认同一审的观点,认为四个“特别”之后的自首不足以减刑,云南高法并没有否“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只是综合考量之后决定减刑,而且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云南高法的回应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其次,对于死刑方能体现正义的争议。民众普遍认为,对于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只有死刑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云南高法的解释是死缓也是重刑,这个量刑已经不轻了。更有网友将此案与药家鑫案相比,认为如果按照药案的标准,李昌奎是必死的判决,殊不知李昌奎案发生在药案之前,对李昌奎案并无任何借鉴意义。说到底,少杀慎杀的精神里还杂糅着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而这个争议远不是李昌奎一个案件的争议。

李昌奎案被称为“赛家鑫”案,法官的判决和公众的舆论之间呈现出巨大差异的。

云南高院副院长表示:“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面对死刑案件,为何质疑声音不曾断?

死刑的量刑标准不一,唯复核权在最高法

      类似的判决,如果发生在美国,即便公众有质疑,也会站在尊重法律判决的一边,而不会出现我国这样近乎一致地压倒性反对法院判决。其实这不是简单一个李昌奎案或药家鑫案或者夏俊峰案的问题,而是中国社会遇到死刑问题判决每次都会争论的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内死刑的量刑标准不统一。
       经济案件上,国际上一般都不会适用死刑,而我国由于很多经济案件都涉及贪腐问题,往往都是从重处理,10万元以上贪污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刑事案件上,2007年,最高法院才开始收归死刑的核准权,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中死刑,最高法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同时下发过一些指导性的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而从普遍的司法实践上来说,量刑仍是各省不同,最终复核在最高法院。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判决书语焉不详

      而在法律实践中,在遵循刑法和最高法解释,对案情的认定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同一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就本案审判机构云南高院的解释一样:“法官是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判案”。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总结,死刑从轻改死缓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不严格,包括自首、重大立功表现、主动赔偿、悔过情节、被害人自身有过错、民愤不是很大、被告人家属协助抓捕等43个因素,这还是一个普通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的总结,也许还会更多。美国是陪审团制,其判决和量刑是分开的,对于案件的定性不会有生、死的裁量权那么大。所谓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因乎爱憎,法官也是人,没有自由裁量是不可能的,但是给予过多的裁量权,往往对司法的独立性伤害很大。
       另一方面,在法官裁量权范围已经很大的情况下,司法判决书上却没有一个详细的论证和不同法官的意见,公众难以理解个中的原因。如果李昌奎的案件在美国判决,必然要包含的是审判团成员多少人赞成、多少人反对,赞成意见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反对意见是什么,依据是什么,而且要包含论证过程。一般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案件的论证要几十页之长。而我们看到的李昌奎案的判决书只有短短6页。

司法不够独立,公权力影响屡禁不止

      司法独立是公正判决的前提,但是在中国,公权力影响司法的情况却屡禁不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的工作报告,纪检组长张建南表示,当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有的利用案件审批、审判监督、干部任用、资金管理、工程发包等管理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有的则利用本人的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关系结识和拉拢办案法官;一些和办案法官具有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之间请托说情,使得办案法官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越来越多。
       在公权力干预判案的情况下,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本就抱着很多质疑。在死刑的问题上,这种质疑就显得尤为强烈,李昌奎案能够有97%的网友都投反对票就是例证。

公众杀人偿命观与现代法理少杀慎杀的冲突

      很多人讲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做对比,称药家鑫只杀了一个人就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昌奎手段极其残忍的杀了两个人,而且有强奸行为怎么能不死?实际上,药家鑫案判死刑没有问题,而药家鑫被迅速执行死刑却是民意推动的速杀。在中国,“杀人偿命”作为一个朴素的价值观可谓信指之者众,但仅仅说道“偿”,人命是无法抵偿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生命,而且杀人案件的判决基于的也不是谁欠了谁一条命这么简单,杀人偿命这个说法是不符合现代法理的。
       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也是符合国际司法的趋势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而实行少杀慎杀,在当代中国的意义可能更为重大。如果说曾经我们奉行严刑峻法,对杀人案件倾向于不宽容,是为了起到威慑作用,奉行少杀慎杀的价值在于避免冤案错案。自去年赵作海案之后,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在现代法律体系下,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云南最高法对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书。

2011年1月1号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结语

结语

Conclusion

在司法不独立、量刑标准不一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死刑判决是无法达成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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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霍默静(微博链接) 邮箱:zhangxin@cnt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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