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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赠作为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促进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校为答谢捐赠者或吸引捐赠者的投资而赋予捐赠者冠名权,至于是以个人的名字还是企业的名字来冠名,主要取决于捐赠者个人的意愿,同时学校也会进行审批。
虽然教育部1997年下发的《国家教委关于学校校舍、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特殊情况需要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教育部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5项中,其中有一项就是取消了教育部对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权,该规定也同时废止。所以,清华大学接受真维斯对教学楼的冠名要求并不违规。
真正的大学首先体现的是教育的“独立性”,很多人对真维斯冠名行为理解为大学沦为企业的附庸,成为企业牟利的帮凶,大学的独立性丧失,这种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并没有证据表明真维斯存在干预清华教育的行为,其次,大学和教育并不拒绝金钱,美国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帝国理工的田中商学院,UC Berkeley的Hass商学院等都有把把冠名权出让的情况,但冠名并没有影响这些学校的学术名誉,也就是说,冠名与否,基本是学术的独立性无关。
从大学办学来说,在国家投资和学生学费之外,努力拓宽办学资源,可以增加办学经费,也可获得更大的财政独立性。以回报给捐赠者冠名权的方式获得捐赠,不失为一种筹资模式。如果所获得的捐赠,全部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同时学校建立有权责分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捐赠者就很难对办学施展影响,这种冠名捐赠将无损学校形象。同时高校为企业进行冠名,也是在倡导和鼓励社会上这种支持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风气,为企业捐助高校教学楼的建设树立一个典范。
有网民所说,清华教学楼冠这样的名,不够档次、不般配,教育捐赠冠名应当要有文化和内涵。这种思路更是奇怪,如果认定只有某些捐赠者才和大学般配,而拒绝另外的合法捐赠者,这样的大学反而是不值得信任的,连捐赠者都要分三六九等,这能够培养出具有平等精神、平民意识的人才吗?
根据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官网上公布的信息,目前清华14个院所、实验室和楼宇等筹款项目也给出了“冠名费”,金额共计7.5亿余元,这些钱都用在哪里或将用在哪里?就“真维斯楼”而言,真维斯到底有多少赞助?都赞助到了哪些地方?这或许才是质疑的核心所在。
假如一切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甚至连赞助金的使用情况也为学习们所知道,或是用来购买了教学资源,或是用来改善了校园环境……但不管怎样,就清华学子而言,需要一本清晰明了的账本,这样,他们才能对“真维斯楼”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与推测。
该教学楼主要是用来让师生上课的,且不说突然改名给师生带来不便,出于对师生知情权和发言权的尊重,事先也该公示一下。或者说,校委会也理应解释一下,出于怎样的考虑,才决定以“真维斯”这样商业化的名字来命名教学楼的,命名的过程经历了怎样的程序,清华大学显然是欠一个明确的交代。“以前食堂改名都是征集学生意见的”,为何“真维斯楼”没有事先打招呼?也没有跟学子们商量?学校改名又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其说我们对“真维斯楼”充满愤怒,不如说我们对清华大学的办事程序充满情绪,为何要这么做?毕竟师生是校园的主人,毕竟是师生在用这些建筑。在用捐赠者命名校园建筑已很平常的香港高校,就曾发生过因师生反对,捐赠者未能命名成功的先例。
由于目前的高校没有大学理事会治理结构,学院管理也没有类似的机制,因此,对于捐赠冠名、合作共建,才有这么多的质疑。我国国家教改《规划纲要》提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也提到“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但对现代学校制度的描述是“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功能界定,是吸收社会资源办学,这不是真正意义的现代学校制度框架。至于社会捐赠以及冠名是否影响学校的办学、学校的形象,不在于出资者和资金的多少,而在于学校是否有现代学校制度,即办学具有自主权,学校可通过学术自治、教授治校,避免办学受到资金捐赠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