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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说,欠薪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这条规定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本罪在适用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掌握犯罪构成,尽量不定罪。比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薪金,那么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即使开始时是恶意欠薪,后来司法机关要处理他,他就支付了,刑法上可以不处理他。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又缩小了打击面,平衡了两方的利益。
沈阳市和平区总工会孙文力:务工者遭到欠薪后可以到工会寻求帮助,我在协调时就遇到个别企业老板拒绝协调,对于这种情况工会也没有很有效的办法。刑法如果增加欠薪罪名,就会给欠薪企业的老板施以很大的威慑,所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打工者都会受益。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光权认为,买卖人体器官的问题,如果没有单独的罪名设计,要定其他罪,都比较牵强。如果定故意伤害,有的时候卖的人是自愿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伤害比较大,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如果伤害小或者伤害故意欠缺,故意伤害罪定不了。 现在有的法院定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意味着合法的经营被破坏,但人体器官是绝对禁止买卖的,谈不上合法的人体器官的买卖问题,所以,定非法经营罪会面临其是否会破坏合法经营的问题。 现在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定罪中的困惑和分歧,统一各地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定性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人需要肝脏移植,其中仅1%的患者能够获得移植机会。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直接针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名,今年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周光权表示,最近有地方出台地方法规,允许试行对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但此举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有疑问,因为刑法第100条规定了有前科一定要报告,刑法没有说未成年人可以不报告。 这次刑法修改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报告,但犯罪记录还是有的,不能等同于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本来并没有很完善的前科报告制度,也就谈不上前科消灭制度。 另外,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被释放或者假释的罪犯在5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如果一个人犯罪后前科消灭了,后面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就成了问题。 如果在刑法上规定这个制度,涉及现有制度一定程度的调整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这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的规定。
对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处罚。
周光权说,这次修改对坦白从宽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坦白从宽以往都是酌定从轻情节,而不是法定从轻情节。既然是酌定,那么有的人交待得很清楚,但判刑时也有可能未体现,这样法律对坦白的人的奖励就没有兑现。现在作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要兑现法律对这些人的奖励。罪犯配合司法机关的,法律就一定要考虑从轻处罚。 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侦查部门调查,避免刑讯逼供,当侦查机关告诉嫌疑人主动坦白会兑现从轻,嫌疑人可能就会主动交待。也可防止侦查机关骗取被告人口供,侦查机关先承诺,结果到了审判时,又说没有法律依据,承诺法庭不承认,这有引供、诱供的嫌疑,也使承诺不严肃而没有权威性。
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周光权认为,醉驾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去年一些醉驾的危害后果很严重,飙车引发的重大事故也发生过几起,同时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此次立法想从源头上堵住这种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四川成都5年驾龄司机陈思:所有人都知道喝醉了开车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刑法对醉驾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无论对于司机还是行人都绝对是一件大好事,可以约束那些有酒醉后驾车习惯的人。我认为惩罚措施还应更加严厉,直到杜绝这种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2002年,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法律解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现在把这一内容转化为基本法律的条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更加明确。同时,修正案还增加了财产刑,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以重庆龚刚模案、樊奇杭案、文强案为代表的打黑除恶行动,在我国掀起一阵打黑风暴。统计显示,2006年2月,我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1400多个,铲除恶势力1.6万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万余起。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地方砖窑主拐骗、强迫民工及未成年人当苦工的“黑砖窑”事件时有发生。为打击这些恶劣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了强迫劳动罪的相关规定。草案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黑砖窑”事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次刑法修改,把强迫劳动的“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了一步,更有利于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根据草案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将受同样的处罚。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次修正案草案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再犯将以累犯论处的修改,将特殊累犯范围扩大,无疑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此次刑法修改不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法律,同时还增加、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997年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又专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作出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周光权认为,刑法中三种人需要特别关照,老人、儿童和妇女。老人和小孩因为年龄决定了他们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控制能力都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以前这样的规定是缺乏的,所以这次对老年人死刑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
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公安局阿拉镇派出所所长田世军:在我从警生涯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案子很少,一般是因为情绪失控,最终因为过失而犯罪。刑法的这个新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司法逐渐的人性化,尤其是对待弱势群体。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周光权分析称,现在的定罪门槛很高,要有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和行为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并且要调查得比较清楚。这样导致很多危害很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最后定不了罪。这次降低了定罪门槛,让司法机关判断起来相对容易些。
沈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我们查办排污企业的时候,我们能做的只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查封。由于没有人员的伤亡,无法追究这些企业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草案对这种情形做出的新规定,对于我们今后打击违法排污有很大的帮助。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周光权分析,短期自由刑必然的弊端是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结果就是犯罪很轻或者犯罪比较笨拙的人,坐了两三年的牢出来后,比原来厉害多了。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大量适用缓刑。通过开放的方式,让罪犯参与社区生活来考验和改造罪犯,是刑罚改革的方向。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刑法修正案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引,多适用缓刑,可能对被告人更公平。同时,多适用缓刑,让刑罚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对那些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不小心谨慎,认真改造,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可能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