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管理规定

【新闻联播】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管理规定

网信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经突破8亿。规定中指出,对违反协议约定的用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网信办发言人就《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对此,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

媒体观察

《焦点访谈》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

语音短信、视频聊天、照片和文字交流、微信等新型即时通信工具,吸引了很多人,但在好玩方便的同时,也充斥着不良乃至不法信息。

除了实名制,《规定》进一步对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公众账号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进行规范,要求开设公众账号,必须经过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的审核,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现在,即时通信服务发展迅猛,用户已经突破8亿,影响日益广泛。也正因为如此,加强管理,减少危害,才更迫切。有害信息利用这些工具,不但传播快,而且隐蔽性强、监管难、辟谣难,所以需要多方力量共同整治。去弊存利、去伪存真,是为了即时通信工具更好的发展,更是为了我们的生活空间更真实、更干净。

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 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微信十条”是一场及时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适时的规定和深得人心的制度正如一场及时雨,滋润着我们的心灵。即时通信服务的管理,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一环,大意不得。不论是即时通信工具服务的提供者,还是使用者,都应该对“微信十条”积极响应,共建互联网发展的良好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和自身安全。

即时通信工具规定:公共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时政新闻

《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加强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微信十条”于法有据,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司法机关、管理部门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微信十条”现实可行,其要求用户承诺的“七条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应该看到,“微信十条”不仅提出“管理”的要求,更提出了“发展”的目的,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这是“微信十条”的根本所在。

网信办发言人就《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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