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旬,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一家企业负责人接到自称某中央驻站媒体"记者"孙某的电话,称接到群众举报,与几名中央级媒体专程采访该企业私挖滥采一事,并表示已拍摄了相关视频。见面之后,孙某拿出一份以《假招商真挖煤》为题的"新闻稿",开口便说:"这事儿也没啥难,我帮你们传个话儿,他们两家就可以不发稿。"企业负责人立即明白了,孙某要的其实是"封口费",便试探性地问价,结果对方开口就要了20万元。
作为陕西某区县的主要领导,王东(化名)的办公桌上放着一份措辞简短却严厉的"采访函":"王东同志你好!最近接到有关你问题的反映,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重视,现派某某博士前去调研,请予合作。"纸面上红色的文头与公章赫然夺目。王东在其上用粗黑字批示:"请办公室主任对接"。
"以真记者为依托,如果敲诈不成就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从事诈骗活动,是这类新闻敲诈行为的惯用伎俩。"
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那么,真、假记者利用新闻采访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就明确提出,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违反相关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诸如下达警示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等行政处罚措施。
在刑事处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针对真记者,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及损害商誉罪等则是真、假记者均适用。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