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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盘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词之三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2015年,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重要观点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执纪理念进一步转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往往没人管、不追究。带来的后果是,纪委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针对这一问题,2015年,中央纪委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变执纪理念,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能否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是一个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针对实践中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等问题,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善于用理想信念宗旨的高标准和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步认识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执纪方式进一步改进:紧扣三个环节,聚焦“六大纪律”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需要转变执纪理念,也需要改进执纪方式。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执纪方式。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三类领导干部。
在纪律审查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改过去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倾向,守住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听到反映就找本人谈话核实;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而是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
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
随着执纪理念的转变、执纪方式的改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上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执纪效果进一步增强。
2015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数量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起到了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作用。通过在线索处置环节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已查实潘逸阳、乐大克等中管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并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在纪律审查环节加大对重点问题审查力度,已对周本顺、杨栋梁、霍克等中管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以及多名中管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去年以来审核处理了多起省部级干部违规收受礼品、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央批准,有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还免去其所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