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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意味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两孩”政策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正式落地。按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不过,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已从计生法中“消失”。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
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两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条款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昨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
这也意味着,晚婚假与晚育假名义上都将取消。
张春生介绍,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符合法律生育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会消失
计生法修改后,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解读
新法实施后自愿生一胎却“失独” 将不适用“老人老办法”
焦点一:
“再生育子女”情形如何界定?
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时,张春生表示,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修改过后的计生法,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允许再生育。
那么,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为何未将再生育的情形统一加以规定?张春生表示,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未作出统一规定。
焦点二:
“失独家庭”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会现场,有媒体指出,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修正案中提出了“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果明年新法实行之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处理?
张春生介绍,新修改的计生法规定:“对于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现行的政策当中有特别扶助制度。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将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补充说道,在“全面两孩”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扶和扶助。
焦点三:
“全面两孩”落地后配套措施跟得上吗?
“全面两孩”后,配套措施能否跟上也备受瞩目。
张春生对此回应:“对有些局部地区可能存在需求量大,但是供给能力还可能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将与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积极地推动这些地区增强相应的母婴保健功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方面的能力,特别是针对35岁以上高龄的孕产妇在生育当中的一些特定需求,因为他们面临着母婴的安全问题。”
他认为,总体看来,全国服务能力总体是与新政策相匹配的,“现在全国27万张孕产妇床位,总体是能够满足需求的”。
焦点四:
“禁止代孕”为何增加后又删除?
21日提请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比如,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围绕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禁止代孕”规定与“全面两孩”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这一意见被采纳后,获通过的修正案未涉及“代孕”条款,还相应地删去了草案中的“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对于这一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初之所以增加“禁止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但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虽然未入法,但卫计委表示,未来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