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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计显示24.7%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

中国新闻新华网 2015年12月28日 01:1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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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白阳、罗沙、王存福)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国的反家暴法治化建设已进行多年,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现状:逾二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

  这是一组沉重的数字--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尽管殴打、捆绑、残害等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在广东省妇联公布的一组本地区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厅长杨万明表示,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呈多发态势,性质不断升级,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记者了解到,尽管近年该市报告的家暴案件数量并无明显变化,但构成伤害的案件攀升势头明显,已接近总数的五成。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制定了相关条款,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愿普遍较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今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今年29岁的海南省海口市居民李代芳,四年前与丈夫相识并“闪婚”,然后生了一个儿子。她说,起初两人感情还不错,但丈夫后来总是不回家,还常对她恶语相向。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她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但李代芳既不打算找妇联投诉,也下不了决心离婚:“毕竟家丑不可外扬,何况我们还有个孩子。”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中这样写道。然而现实中,“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非常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部分参与反家暴法草案审议的人大代表指出,相当一部分受害人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方面还不够丰富,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受害人维权意愿,还有待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救助办法的继续完善。

  举证有阻碍,规则较零散,诉讼程序“启动难”

  令人遗憾的是,当家暴受害人鼓起勇气报案后,仍有很多案件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她共经手337起离婚案件,其中303起案件的当事人曾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描述,但这些案件最终都以民事的婚姻纠纷案件办理。

  原因何在?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现实中,“举证难”则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武汉市公安局古田四路警务站民警孙军说,许多家暴受害人就医时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经常有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子往往会被从轻处理。多年从事婚姻纠纷事务的多盟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国良表示,“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在社会上较为流行,许多家暴的知情人对控告“自家人”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因此需要作证时,不少人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

  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认为,目前有关反家暴的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中且较为原则,证据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在对法律理解不同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往往依据经验判断,有的家庭暴力犯罪被当做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的甚至被当做普通纠纷不予立案,从而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那么,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丁莉坦言,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到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

  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指出,虽然反家暴法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有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但家暴受害者覆盖面较广,在处置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群体的家暴问题时,妇幼部门仍可能面临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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