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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日喀则、林芝、昌都3市获地方立法权

中国新闻法制日报 2015年11月27日 11:1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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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拉萨11月26日电 记者廖卫华实习生聂新元 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日喀则、林芝、昌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日喀则、林芝和昌都正式获得立法权。

  2014年12月10日和18日,昌都地区和日喀则地区正式撤地设市,林芝于2015年6月19日完成撤地设市。日喀则、林芝、昌都三市的地域面积均超过10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分别为78.19万、21.24万、74.03万,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146.40亿元、92.86亿元、117.11亿元。三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有着较为强烈的立法需求。完成撤地设市后,三市人大已成立法制委员会作为立法统一审议机构,组成人员5名至8名,多具有法治实践经验和法学教育背景。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白玛赤林为组长的评估领导小组于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三市的立法能力、立法需求等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小组认为三市总体上已基本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

  决定明确,日喀则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昌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林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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