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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改立法条例 规定对分歧较大条款可进行辩论

中国新闻法制日报 2015年11月25日 15:4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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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范天娇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创设性地规定了“辩论制度”,明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就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进行辩论。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实现科学民主立法,修改后的条例要求,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召开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听取意见。法规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不一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听取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就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进行辩论。关于辩论之后各方面意见如何处理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条款单独表决;搁置审议满两年或因暂不付表决经两年没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对法规案终止审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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