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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城村民私自买卖水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治新闻中国新闻网 2015年11月12日 15:32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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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连城11月12日电 (陈立烽 江其焱)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2日披露,该院对一起村民私自买卖水田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水田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水田买卖款人民币90000元给原告。

  2007年3月,被告谢某经他人转让获得大约半亩水田的使用权,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2011年5月18日,被告谢某和原告张某经协商并签订一份《水田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部分土地卖给原告张某永久使用,并约定土地总价款为90000元。2011年5月19日,原告张某把购地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谢某。后原告张某准备在争议土地上建造房子,便遭到被告谢某的阻挠。

  另查明,被告谢某没有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原告,现处于闲置状态。原告张某支付的水田买卖款90000元由被告谢某收取。原告张某于今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购地款9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农村土地承包后,不得买卖。就本案而言,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水田买卖合同》,虽然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且双方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故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确认《水田买卖合同》无效,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田买卖款利息的问题,因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对引起无效合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水田买卖款利息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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