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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论】怪我咯?游客参与“低价游”将受罚,凭什么?

央视评论_首页央视新闻 2015年10月26日 23:5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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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官方提示

△国家旅游局官方提示

  近日,国家旅游局在官网上发布旅游提示,希望广大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提示中不仅提到要对黑心旅行社进行严惩,更指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亦将收到处理。此举一出,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与热烈讨论。一时间,国家旅游局被自己的一则提示,推上了风口浪尖。

游客责任是否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介绍,目前“零团费、低价团”的参团游客与旅行社间均存在签订虚假合同以逃避行政监管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虚假合同属于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因此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角度加以考量,对导致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过错的参团游客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按照其过错程度对其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参团游客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可以完全等同于媒体热炒的“游客同罚”,还有待进一步予以考察。

虚假合同真就一目了然,善辨可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提示,对“零团费、低价游”的处罚前提在于认定虚假合同。那么问题随之而来,虚假合同是否真的如此一目了然?

  首先,对于虚假合同的认定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给予证明。参团游客在与黑心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即便存在贪图便宜的投机心理,也不能一概地判定消费者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故意。因此,证据如何收集就成了认定虚假合同的第一道坎。

  其次,存在虚假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存在“不合理低价”。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的标准,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价30%以上在内的五种行为,即属于“不合理低价游”。老百姓出门旅游,除了游山玩水,陶冶情操最在乎就是货比三家,能省则省。要求每位游客特别是老年人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兼顾旅游指导价进行判断,未免也稍显强人所难。而旅游指导价本身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仍然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低价旅游团频发强制消费“祸”端

  从云南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到香港低价游爆出的“人命官司”的恶性事件,低价旅游团带来的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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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务必科学合理,自负其责

  目前国内旅游市场竞争激励,监管不力的现状存在了远非一日两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旅游局痛下狠手发布旅游提示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家旅游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旅游提示必须依法合理且具备可执行性。一味地将低价游责任部分转嫁给消费者,属于一刀切的懒政思维。

  面对艰巨复杂的旅游市场监管责任,国家旅游局更应当做的是加大对旅行社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无良商户进行坚决取缔及大力处罚。同时,还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的教育与引导,引导旅游市场合理合法的竞争与发展。

  我们注意到,旅游局同时表态说对于签订虚假合同的相关处理办法也在研究制定当中,我们希望旅游局能综合考量,科学论证,拿出一个合理合法可执行的处理办法,而不是病急乱投医式的出台规定。

  文丨法律问题专家 岳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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