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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送到老年公寓17天后去世 回应:正常死亡

法治新闻京华时报 2015年10月24日 06:52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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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姐妹俩将母亲送到老年公寓,17天后接到公寓电话称老人去世。姐妹俩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判决老年公寓退还5000元。

  李女士姐妹俩诉称,2014年10月19日,姐妹俩与老年公寓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约定由老年公寓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级别为特级。17天后二人接到老年公寓电话,称老人已经去世。二人赶到老年公寓,发现母亲已被穿上寿衣,化好妆躺在冰棺里。两人称老年公寓上述行为未得到死者家属授权,诉请法庭判令老年公寓赔偿养老费、告别费等。

  老年公寓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表明: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前患有小脑萎缩、冠心病、糖尿病,身体状况差。公寓在履行托管服务中不存在瑕疵,老人猝死属于正常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11月5日,老人在老年公寓猝死。老年公寓在发现老人不适后对其进行了救助,并于11月5日7时54分联系到李女士姐妹俩,老年公寓并无明显过错。但是老人去世后,老年公寓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将老人遗体送入太平间,并进行清洗、化妆、穿寿衣、搬运、告别等,违反了养老服务协议的约定,老年公寓应将殡葬费、告别费、医务室费用、寿衣费退还李女士姐妹俩。

  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李女士姐妹俩殡葬费、告别费、寿衣费等共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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