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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新闻频道 新华网 2015年09月22日 20:5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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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编辑:刘亮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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