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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诉人要加强庭前审查 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

中国新闻北京青年报 2015年07月05日 03:33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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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静)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还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意见》强调,各级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意见》要求,各级公诉部门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工作。要强化当庭讯问,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把握主动,从容应对;强化当庭询问,当庭示证,当庭质证。

  《意见》强调,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意见》提出,要强化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公诉人对当事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建议法庭予以处理;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等突发情况,应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意见》强调,公诉人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反映;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理念,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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