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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扬帆破浪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综述

中国新闻新华网 2015年07月05日 02:55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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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记者邹伟、陈菲、白阳)自然环境被污染,谁能维护受害群众利益?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7月2日,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一天之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炉,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不再无人问津。

  公益诉讼改革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一批有影响的改革举措陆续出台,一批重大的改革试点有序推进,一批难度大的改革项目正在研究论证。时至今日,随着改革文件的密集面世,试点省份改革的大幕开启,从中央到地方,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扬帆前行。

  健全司法运行机制 化解“入口不畅”“责权不清”

  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谁需要为公共利益损害承担责任?谁又能够代表社会公众追究责任?法律上的空白点,使得许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件难以进入司法渠道。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指出,此次试点改革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那些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

  “我们期待通过试点地区检察官和法官们的积极探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开辟新的有效的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

  让矛盾纠纷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是老百姓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第一步。除了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之外,今年一系列的改革“组合拳”,剑指司法运行体制“入口不畅”“权责不清”问题,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法院打开立案大门,赢得的是群众的热切回应。首个工作日,全国法院立案75000多件,增长幅度高达43.8%。

  “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

  让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立案只是第一步,最终要落在案件办理上。如何进一步促进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提升司法公信力?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探索实践,已经开始为大范围改革实践投石问路——

  在上海,院长、检察长的“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将推广到上海全市所有司法机关。据介绍,在明确检委会、检察长和检察官职责的过程中,检察长的职责从原来的50多项减少到17项。

  在海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整合内设机构、界定办案权限和责任、优化配置办案组织等措施,减少案件审批层级,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表示,有了顶层制度设计,再辅以完善的配套措施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迈出关键一步。

  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1月31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巡回法庭开张,是撬动司法改革全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支点之一,也标志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司法改革继续向深水区迈进。

  长期饱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症结,催生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促使改革顶层设计清晰呈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的重大意义,正是在于“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构想在现实中落地,旨在排除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对机制性、技术性问题的小修小补,而是将改革的矛头瞄准了一批饱受争议但始终未能触及的体制性痼疾。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改革试点的框架性意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着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提升了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

  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评价说。

  加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打破“人浮于事”“论资排辈”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队伍庞杂,水平参差不齐;一方面司法人员承担大量行政事务,司法效率低下。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2015年1月,51岁的上海市二中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王亚勤,和许多二三十岁的年轻法官一起,参加了一场特殊的“入额”考试。这场考试将使王亚勤和同事们的审判资格重新“洗牌”,今后,上海的司法队伍将分为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两部分,法官/检察官专注于司法事务,其比例不得超过队伍总人数的33%;而相关的行政等工作将由司法辅助人员承担。专家表示,经过分类管理改革,能力最强的司法人员能专注于审理案件,而不用为行政事务“分心”,司法效率有望大大提高。

  就在上海司法系统“员额制”改革如火如荼之际,远在千里之外的广东,也拉开了“法官遴选”改革的大幕。

  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敲响首槌。与众不同的是,法院的10名主审法官,是从全省26位报名法官中公开遴选出来的;而负责遴选法官的9名“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则既有“系统内”的法官,也有“系统外”的律师和专家学者,均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权威人士中产生。

  “我可能是中国第一个参与选法官的律师。”首届法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波说,实行遴选制后,打破了一线司法人员“论资排辈”现象,有能力的法官将能快速脱颖而出。

  人是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对象。人员制度改革,必然会触及现有的利益藩篱。如何才能突破改革进程中的障碍,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从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一年来,各地在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均作出了有益探索。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基础性措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牵一发动全身”,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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