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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确定13个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省区

中国新闻中国经济网 2015年07月02日 14:5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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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记者 李婧)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并通报相关工作。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依据《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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