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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4种情形 没得手也算盗窃罪

法治新闻广州日报 2015年06月20日 11:09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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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检察官说法:

  符合这4种情形

  没得手也算盗窃罪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据天河检察院公诉科轻刑快办组检察官介绍,只有在四种盗窃情形下才没有犯罪数额的要求,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满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这四种情形,即便涉案嫌疑人实际偷得的钱财不多,哪怕是盗窃1分钱,甚至都没有得手,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顾盼、黄思铭

  潜入别人家偷走2元、公交车上扒窃1.5元、携刀盗走路人1包卫生巾……别以为这些小偷小摸行为涉案数额很小,就不会构成犯罪。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获悉,今年1~5月该院共受理375件盗窃案,而一半以上案件的涉案偷盗数额都较小,但相关被告人往往都被判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为此提醒,即便偷几元或是几十元的财物也可能入刑坐牢。

  情形一: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刀具偷1包卫生巾

  2013年2月4日早上7时许,艾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来到天河区BRT黄村公共汽车站,当被害人王某步行从该公共汽车站人行天桥经过时,艾某趁王某不备,伸手进其背包,却只盗走1包女性卫生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元)。之后,艾某被当场抓获归案。最终,艾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案例中,艾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就属于携带凶器。检察官特别提醒,盗窃罪里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凶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情形二:扒窃 扒窃1.5元和两本教材

  2014年4月11日傍晚7时20分许,19岁的广西男子覃某伙同他人搭乘564路公交车伺机盗窃。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覃某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用左手拉开李某背后双肩挂包的拉链,并伸入包中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5元以及两本中学课本(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元)。得手后,覃某欲下车逃离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最终,覃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扒窃指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在车站、码头、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案例中,覃某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只要有扒窃这种行为发生,不管扒窃了多少钱,同样以盗窃罪论处。

  情形三:多次盗窃 男子3次偷邻居家衣服

  2013年12月26日早上,居住在花都区花东镇一出租屋的租客李某锁好门后离开出租屋,傍晚回到出租屋却发现房间的东西全部被翻乱,其中的黄色夹克外套及灰白色牛仔裤被盗走了。而在此之前,李某曾多次被同样的方式盗走过两件白色的长袖T恤。

  经调查,李某的衣物都是由22岁的安徽籍男子刘某所盗。据刘某供述,他偷衣物完全是为了用来换洗,因为自己天天上网,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身上穿的衣服几天都没洗,也“没时间洗”,于是就偷邻居的衣服来换穿。刘某称先后共盗窃3次。最终,刘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依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检察官提醒,本案中,虽然刘某只盗窃了衣物,但两年内盗窃次数在3次以上的构成多次盗窃,其不受数额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多次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也不管偷盗的是现金还是其他东西,哪怕只是偷一个面包都构成盗窃罪。

  情形四:入户盗窃 偷走别人家2元

  今年4月4日傍晚7时左右,20岁的广西男子张某凯在天河区石牌凤凰大街某住宅楼5楼,趁屋主秦某不在家之机,用手打开木门门锁,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2元。得手后,张某凯急忙逃走。但想到只偷到2元人民币,他心有不甘,于是再次返回秦某住宅时,被当场抓获。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他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入户盗窃”首先要弄清楚“户”的概念,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方面,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但不包括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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