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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偷拆走廊玻璃致1岁女童坠亡 获刑12年

法治新闻广州日报 2015年04月03日 10:0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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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20岁的装修工师某飞在安装不锈钢防盗窗过程中,不慎将业主家的玻璃弄碎,于是他跑到大楼走廊将一块玻璃拆除下来,安装到业主家里。

  孰料,一名年仅1岁零4个月大的女童随后经过走廊时从玻璃拆除缺口处坠落身亡。昨日,记者获悉,师某飞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深圳中院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师某飞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一审:

  危害公共安全判处12年

  面对检方控诉,师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他不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声称案发当日真没有预料到拆除玻璃后会导致他人坠楼的结果,“一心想着赶紧找块玻璃赔给业主,其他什么都没想”。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师某飞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上,鉴于师某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师某飞是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为此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上诉:

  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一审宣判后,师某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他强调拆除玻璃时并没有预见危害后果,没想到会有人从被拆除玻璃的缺口处掉下去,并且有自首情节。

  二审:

  裁定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走廊玻璃是33楼住户通向电梯的必经通道,师某飞拆除走廊玻璃后给现场造成空洞部分面积较大,有较高危险性。而师某飞有着多年工作经验,应当认定他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师某飞拆除玻璃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并致一人坠亡。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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