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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郑根岭、寇德印、沈玮)在3月9日下午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在我国新时期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当然,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特点。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特点。
接下来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的宪法第一次做修改,在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现在一共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个特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