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央视网(记者曹晓波 王佳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立法法修正案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而红头文件则不由立法法来管。
“红头文件”不由立法法调整
为了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可以勒住红头文件这匹“任性”的马。对此姜明安认为,“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又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广义的“红头文件”还包括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不属硬法的范围,不由立法法调整。
规章与文件的区别在于,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文件政府部门即可发;规章必须经市长签署,文件由主管副市长或部门首长即可签署;规章必须以政府公报或政府机关报公开发布,文件可公开发布也可内部发;规章一般采用条文,甚至章节形式,文件无此要求。
需对“红头文件”专门立法
“但是红头文件更需要审查,它们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违法的概率比法规、规章要高得多。”姜明安建议,为了规范“红头文件”,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定“红头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审查机制,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以前,应鼓励地方先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探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暂时将下发“红头文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放在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监督矫正的框架之内,还需加强规范、监督,必要时可考虑对其专门立法。
黄捷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属于“权力不得任性”的具体体现,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等精神的直接体现,其主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力,制约政府部门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不可滥用或自行扩张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