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张曙光(资料图)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
“继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张曙光的情妇、原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罗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据了解,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
指控
隐瞒赃款198万
32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在张曙光一案中,罗菲的作用非常明显。张曙光受贿的金钱有较大部分与罗菲有关或者被罗菲花掉。张曙光案判决书显示,与罗菲有关花费明确数据的有近500万元,另有大部分为未明确数据,“部分被挥霍掉”。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根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是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罗菲承认指控事实,表示认罪。而在张曙光受审时,检方出示了罗菲的证人证言,罗菲承认与张曙光是情人关系,并接受杨建宇给予财物的事实。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改变了检方指控的罪名,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罗菲被收监。在上诉期期满前,罗菲未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受贿
张曙光收钱给情妇买房
案发之前,张曙光被誉为“中国高铁第一人”,作为张曙光的情妇,罗菲也成为高铁民企老板讨好的对象。
张曙光受审时曾经供述,2005年,他刚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不久,就认识了铁路文工团的女歌唱演员罗菲。“之后就喜欢上了罗菲,可以说是非常喜欢她。”为了追求罗菲,张曙光那段时间开销很大,由于那时他刚提运输局局长,手头不是很宽裕。恰好这时,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对张曙光说有什么事尽管找他,有什么需要花钱的事情尽管跟他说。张曙光就打电话给戈要求帮忙,戈很快从常州开车来到北京,在某酒店给张送上一个黑色拉杆箱,里面是200万元现金。张曙光将其中部分用于消费,其余的给罗菲买了房子。
而向张曙光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证言显示,2007年12月,罗菲去香港玩,他安排香港公司的司机带罗菲在香港表店选购。杨建宇特意叮嘱手下,如果罗菲看中了手表,就让司机先垫付钱。罗菲在香港玩了几天,从香港回来后,戴了一块价值二三十万港币的表。
获利
每月领1.6万“空饷”
杨建宇的证言显示,2008年底,罗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于是杨建宇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随后,他带着罗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员工的名义让出纳和财务给办了工资手续,办了工资卡和交税信息。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每月给罗菲1.6万元,都打在工资卡里,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工资”。
杨建宇称,虽然名义上每月给罗菲发工资是让她帮公司宣传企业文化,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没帮做过企业文化,让她来公司只是一个托词。张曙光也明白,实际上就是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纯属为讨好张曙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张曙光的帮助,在获得铁路系统更多的订单上也希望能够得到张曙光的帮助。
此外,杨建宇称,2010年“十一”放假,张曙光陪着罗菲到王府饭店购物。杨建宇接到电话让他过去一趟,见面后,张曙光称罗看中了一块手表,杨建宇立刻提取了50万元现金,买了那块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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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窝案涉案“女眷”相继宣判
目前,涉及原铁道部窝案的铁路系统高官的情妇、妻子的案件,已经陆续宣判。在原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一案中,根据检方指控,闻清良涉嫌6起受贿事实,有3起是伙同情妇钟华受贿。
2014年8月20日上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闻清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闻清良的情妇、原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钟华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闻清良的受贿金额为2000余万元,钟华则是1800多万元。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受审后目前还未宣判。据了解,检方对苏顺虎的3起指控,均将其妻叶晓毛牵扯进来。叶晓毛是湖北人,初中文化程度,是原铁道部行管局机关服务中心退休干部。
2011年6月,苏顺虎被有关部门控制后,叶晓毛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监视居住,3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她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指控,叶晓毛明知周云富等人给其丈夫苏顺虎的款物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00余万元。
专家解读
隐瞒犯罪所得变受贿 法院变更罪名合法
在本案中,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罗菲提起公诉,但在法院判决中,法院却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并且以受贿罪对其进行了判决。
对此,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长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改变罪名是非常正常的,只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已。
黄长勇表示,受贿罪如果是单独犯罪,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但如果罪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配合参与了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就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了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共犯的人是可以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
在本案中,检方可能发现罗菲和张曙光共同受贿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随着案件的审理和相关证据的提供,法院认定张曙光受贿,罗菲也参与了,他们是共同犯罪,由于赃款是二人共同受贿的结果,那么即便罗菲事后将赃款隐瞒,也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贿罪就行了。“不仅仅是罪名,比如检方建议的刑期,法院也是可以在宣判的时候根据审理情况来定的。”黄长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