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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王先生离婚后答应补偿前妻135万元,但没有履行诺言。前妻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发现,王先生在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时,将仅有的住房赠与对方,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王先生的赠与行为。
2010年1月,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约定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自愿于同年8月31日前补偿张女士135万元。此后,王先生与朱女士结为夫妻。2011年2月,王先生与朱女士离婚,约定上述房产归朱女士所有,并将房产过户至朱女士名下。
因王先生只支付了23万,张女士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剩余补偿款和利息等。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张女士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发现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女士于是起诉要求撤销王先生将房产无偿赠与朱女士的行为,称其是为逃避债务。对此,王先生予以否认。
市二中院认为,王先生赠与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张女士所享有的债权,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