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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行政、法治建设作为考量政府工作实效的重要方面,对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认为网络空间立法工作的复杂程度更高,面临的挑战更大,在网络空间的立法工作还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技术发展规律,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立法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技术业务和一般性的技术业务是不同的,前一段时间央视播出的“互联网时代”节目已经阐述了这种技术对社会各方面的改造和影响。它对我们法律社会本身带来的挑战也是非常巨大的,其中知识产权法受到互联网技术冲击最深。
从国际上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但是从最近几年来说,法律制度很多方面跟不上发展需求。首先一个原则是要遵循技术发展的本身。另一个就是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目前,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在增加,要求我们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互联网对社会的改造程度很深,我们在确定立法的时候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多样,需要不同声音,涉及不同利益的相关主体,这就需要企业、消费者、政府参与整个的立法进程。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本身带来了很多问题,我们相信技术本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潜力,也更希望立法工作更有活力,创造更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