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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函件在部门之间“踢皮球”、信访事项办理久拖未决、处理意见敷衍了事……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单位对待信访问题不够重视,导致群众越级走访、闹访现象不断发生。10月15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加强对初信初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未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机构将被追责。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认为,办法旨在“为民”,着力把初信初访问题及时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和问题属地,还体现了“依法”,即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环境。
哪些信访属于初信初访范围?办法严格界定了初信初访的概念,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电话、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为防止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关提出信访,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将由受理机关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各部门可共享信息,以便于判断和防止重信重访。
办法明确实行首办负责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在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后,应在15日内按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情况,分别交送有权处理机关或报送有关领导,并对具备回复条件的信访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反馈。若信访机关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未履行督办职责,将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责。
办法要求,对应受理却未受理、不反馈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群众评价不满意且引发重复走访、越级走访等问题的事项,信访部门将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请追责。
办法特别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为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部分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网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