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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9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称,日前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广电总局在《通知》中指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境外影视剧,取得许可证后,在本网站播出。
《通知》中还强调,网站应将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