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为了保障和扩大人民的选举权利,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主要包括:(1)将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的等额选举办法改为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制度。(2)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从过去的乡、镇扩大到县。1979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4次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地方政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