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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中国新闻中国网 2014年08月26日 13:5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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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全面修订宪法,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主要有:(1)改变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的立法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上是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3)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同时,适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任务繁重的需要,加强了它的组织。主要措施有:(1)增设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开展调查研究。(2)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3)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利于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加强常委会的工作。

  实践证明,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加强它的组织.是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中,绝大多数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常委会还经常组织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听取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加强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相关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18/content_695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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