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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嫖娼要求不带套被拒 刀捅卖淫女获刑7年

法治新闻法制网 2014年08月21日 13:5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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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因在嫖娼过程中,要求拿下避孕套被拒,并感觉对方很不耐烦,孤身一人在外打工的小伙本就情绪低落,此刻遭拒更是心情郁闷到极点,疯狂的他拿刀狂捅卖淫女。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安徽籍小伙李某初中毕业后就在外四处打工,2013年8月1日,李某来到常熟,想换一份新工作。但人生地不熟,李某怕自己吃亏,就在路边小店买了把小刀用来防身。2013年8月2日,李某在其居住的宾馆旁吃烧烤,吃了半个多小时,找工作的烦恼和独身在外的孤单情绪让李某感觉特别低落,随即他离开了烧烤摊,准备在附近找个小姐“发泄”一下。

  当晚10点多,李某揣着一瓶饮料走进了常熟招商西路上一家按摩店,一位像老板娘的女的随即出来招呼:“看中了哪个女的?”李某挑中了坐在客厅内的女子王某,两人谈拢了价钱后,就走进了客厅旁的房间里。

  没多久,王某便发出呼救声,众人冲进房间内,看到李某手持尖刀在王某身上乱捅。老板娘大喊“报警”,李某惊慌失措,想冲出大门逃跑,大家立即上前将其控制住,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受到外来暴力,致颈部、脸颌、上胸部受伤,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

  据李某供述,因为他在发生关系时要求拿下避孕套遭到王某拒绝,之后李某又提出要求,王某再次拒绝,且说话的口气很不耐烦,这让李某感到“很不爽”。一时间,找工作的烦恼再次涌上来,情绪失控之下,李某拔出了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王某的脖子刺去,在王某拼命反抗后,李某又将其脸颌、上胸部捅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护人认为,李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非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没有发生言语上的争执,仅因对被害人态度不满意,在被害人王某上身被压住的情况下即拿刀捅刺,致被害人左侧颈部及胸部、右侧颜面部等多处,尤其是首先捅刺颈部这一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颈部大量出血。在被害人拼命反抗后,李某仍没有停手,而是继续捅刺几刀,其行为反应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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