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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论】别拿“肖像权”当“遮羞布”

评论页央视新闻 2014年07月20日 21:08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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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矿难瞒报”的新闻,举起相机却被负责安全生产的副市长阻拦,称“自己有肖像权”。这一幕发生在黑龙江鹤岗市,记者的照片被强行要求删除。好一个“肖像权”,官员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真的要我们慨叹“进步”吗?从法律角度而言,记者的采访违规了吗?

官员只享有“有限度”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然而肖像权的侵权依据并非“仅凭一张脸”。依据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影视和体育明星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与此同时,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例如,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明确规定,肖像权的侵权要素包括“营利为目的”。从这一点而言,记者的采访显然不具备侵权条件。

公职人员在公务场所,只享有“有限度”的肖像权。如果这位副市长在自己的家中含饴弄孙,未经允许谁也不能给其拍照。但作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在赶赴矿难现场的途中,拿肖像权说事儿,未免“表错了情”、“会错了意”。

媒体有监督权,公众有知情权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媒体常常通过记者的话筒和镜头,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同时,我国公民还享有知情权,这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媒体和公众行使权利时,除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而这位副市长面对记者的镜头霸气侧漏,“肖像权”比天还大,却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当记者接到线索核实情况时,副市长却盛气凌人。显然在他的心中,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的监督权与自己的肖像权相比,不值一提。

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这些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原则,却常被个别官员拿来说事儿。这位副市长究竟是在乎自身形象,还是在遮掩事件背后的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但肖像权等法律规定,既当不了“遮羞布”,也成不了“挡箭牌”。

学会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应成官员必修课

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不是给政府部门找麻烦、惹乱子。恰恰相反,公众的意见和媒体的监督往往能促进政府部门工作更细、更好、更科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发布了6年,这位副市长却让我们看到了某些官员依然不习惯在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下工作。傲慢与偏见的背后,缺乏“我是谁”的理智思考,缺乏“为了谁”的情感认知。

信息公开透明已成共识的今天,善待媒体和公众,学会在监督下行使权力,理应成为官员的基本认知和必修课。与此同时,只有明白了“形之正,不求影之直,而影自直”的道理,官员才会更加从容地面对记者的镜头!

文/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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