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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国新闻新华网 2014年06月25日 15:1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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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

  时在机场受到尼赫鲁总理的欢迎

  这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当时,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开始谈判。31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方代表团,在谈话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并签署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把它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底,周总理先后应邀访问了印度和缅甸,他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2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1957年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的14个国家,提出了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一国不得干涉或借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干涉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又称“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

  不干涉内政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原则,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首先得到反映。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国际联盟盟约》规定,不得干涉“纯属”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宣言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例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强调,不得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赫尔辛基宣言》规定,与会国不得对属于另一与会国管辖范围的国内或对外事务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个别或集体的干涉。《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规定,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对外事务。不干涉内政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有义务不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

  至于哪些事项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则是相对的、历史的。殖民主义时期,实行奴隶制被认为是一国之内政,别国不得加以干涉。随着时代的发展,奴隶制度被公认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国际犯罪。而且,有些原来被认为属国内管辖的事项,由于国家间就这些事项订立了条约,规定了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纯属国内管辖。一国签署并加入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后,就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在违反公约规定时,其他缔约国可根据公约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不能认为是干涉内政。

  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有关的一个争议问题是,在一国确实违反基本人权时,国际社会是否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国际人权的干涉”或“人道主义的干涉”。对此,中国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加强国际人权领域正常平等的合作,反对以人权为借口,任意干涉别国内政,向别国推行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

  中国一贯认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均应加以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使这些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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