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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性病”欲自杀 发现虚惊一场告诊所

社会新闻 广州日报 2014年06月17日 09:59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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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谢欣然、曾玲)中山古镇一男子因身体不适到诊所看病,被医生告知得了性病后无心上班欲自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遂将诊所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无证据证实门诊部在对该男子进行治疗过程中有违医疗规范,法院不判赔。

  初诊以为患性病

  2013年8月1日,黎某到何某开办的中山市古镇某门诊部就诊。黎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为股部不适、小便不舒服,且黎某承认半年前因酒后有异性性接触史,后便发生股部不适,伴小便不舒服,并且有分泌物。当日门诊部对黎某进行治疗,对黎某提取了分泌物、抽血化验、B超、打吊针、局部用药等。次日,继续打吊针、局部治疗。黎某向门诊部交纳了医疗费用共计4975元。8月2日交纳手术费1000元。

  再诊发现是虚惊

  黎某自称以为真得了性病,于2013年8月4日不去上班,还想自杀。同年8月6日,黎某到中山市古镇医院检查。其后以自己并无性病、门诊部误诊及乱收费等与何某发生争执。黎某也曾到卫生、信访等部门投诉,但至今无相关主管部门对门诊部是否存在误诊及乱收费等进行查处并作出结论。黎某以该门诊部对其病情存在误诊,乱收费,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的诊所返还费用497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黎某因病到门诊部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门诊部向黎某提供了医疗服务,黎某为此交纳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双方实现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现黎某以自己并无性病、门诊部误诊及乱收费等起诉要求被告退费,但以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门诊部在对黎某进行治疗过程中有违医疗规范,且目前又无相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黎某要求诊所赔偿其医疗费用及利息的诉求,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负责本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曾玲介绍,在本案中,黎某有权选择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诉讼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这两者有不同的法定赔偿要件和法定赔偿项目。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曾玲说,由于近现代社会公司企业的发展和强势,消费者处于弱势,消费关系在价值取向上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给予侧重保护。但医疗关系有不同于消费关系的特点。简言之,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一方提供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却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就决定了医疗中只能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另外,医疗关系不同于经营者同消费者一对一的关系,还包括社会整体的医疗利益,所以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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