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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育矫正审批权须从公安独立出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0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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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制度废止后,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劳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何去何从等问题成为公众近期关注的焦点。法学专家建议,应制定社会矫正法,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焦点一

  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没有达到一定“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划归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劳教制度存在的主因。

  据此,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

  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

  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

  >>焦点二

  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

  不可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

  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

  >>焦点三

  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数百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

  记者在基层了解到,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马垅劳教所,就同时挂着白马垅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

  “‘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涛教授说。

  >>专家建议

  教育矫正审批权须从公安独立出来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主要处罚的是“行为的危害性”,而今后的教育矫正工作可主要针对“人的危害性”。前者侧重于处罚,教育意义轻;后者则侧重于教育,主要是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防止他们再度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陈忠林教授认为,“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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