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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以房养老”(即“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被明确提出。这一提法引发了“以房养老”是否符合国情的争论。
而今天,媒体又披露北京市即将出台的《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可能不提“以房养老”,但是提出了“以房助老”的概念,再次引发热议。
我的印象中,“以房养老”是个议论了好几年的老问题了,因为触及了“养老”问题、“房子”问题、“遗产”问题,每次都备受关注。
“以房养老”作为补充手段应该提倡
先说说“以房养老”和“以房助老”的差别。前者是指老年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获得养老金,去世后房屋产权归金融机构;后者指老年人不一定需要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只需要通过让渡现居住或空置房的居住权,即可获得基本养老金之外的更多养老金,或置换到一个可获得更便捷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院、老年公寓或社区托老所)。
简单地说,就是只要老人有住房,无论是否有产权,都可以用房子来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养老金或者服务。
反对“以房养老”的人主要是三种观点
第一,房子是老人留给子女的遗产,“以房养老”将引发诸多家庭纠纷;第二,房子的估价谁说了算?如果由金融机构或养老机构来直接估值,肯定会低估房价进而损害老人利益;第三,政府提倡“以房养老”是不是在推卸养老的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国家的养老金将会出现违约。
对此,我的观点是:第一,如果子女只惦记着老人的房产、不顾及老人的生活质量的话,这样的子女,房产不留给他们也罢;第二,房子的估值肯定不能由金融机构或养老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来评估,必须要由独立第三方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监督下来完成;第三,“以房养老”不是国家现有养老体系的替代,而是一种补充性、辅助性的选择,与正常的养老金发放没有直接的关系。
更进一步说,“以房养老”也好、“以房助老”也好,只是针对一部分有房、无子女(或者有子女,但有多套房)的老人,用来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的一种方式。“以房养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其中,“房子”是用来“购买”或者“交换”这种产品的一个手段;“以房助老”不是单纯的“保险产品”,适用的人群比前者更加广阔,但也是以房屋的居住权作为“交换”养老金或者养老服务的前提的。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以房养老”还是“以房助老”,虽然都是政府提倡的,但本质上都不是政府行为。因而,也不可能免除政府在养老方面的契约责任,包括对于低收入阶层、孤寡老人养老的兜底责任。所以,用强调政府的“基本”养老责任来反对以“改善”为主要目的的“以房养老”、“以房助老”,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政府“包办”不如“打开门来办”
之所以要费这么多口舌来讨论有关“以房养老”的问题,主要是想澄清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当中的角色问题。
基本的养老责任,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而且,任何政府在养老金的缴纳和领取问题上出现违约,对整个社会的基本信任机制的破坏都是难以承受的。但与此同时,政府只能起到“兜底”的基本保障作用,却不可能满足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产品的丰富多样、多层次的需求。
因此,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打破政府“包办”格局,让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市场中“唱主角”。
如何做到这一点?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定位——甘当“配角”,提供“服务”,不“与民争利”,为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保驾护航”。
目前,很多社会资本都看好养老服务产业,但是投资的热情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释放,主要原因就是各项政策不到位、有些问题还看不清楚,需要政府进行明确地引导,“包括完善投融资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等等,让有志于中国的养老服务产业的投资者吃上一颗“定心丸”。
回到“以房养老”的争议上来说,政府无论是提倡也好、鼓励也好,关键是要站在维护养老者权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一起参与、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建立一个相互制约、井然有序、让老人可以放心选择的养老服务市场。
文/央视评论员徐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