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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当庭否认庭前供述“跟我没关系”旁听律师:触犯国法“赖是赖不掉的”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3日 09: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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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济南8月23日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法庭就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多次狡辩,“我记不清了”、“我不清楚”、“跟我没关系”,前后供述不一致。《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参与旁听审理薄熙来案的法律专业人士。

  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凡湖说,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认罪的,但证据足以证实其有犯罪行为,照样可以定罪处罚。相反,即使被告人认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也不能给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供述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法官要对示证、质证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得出案件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否认庭前供述,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的情况,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炳君对记者说,被告人在法庭上怎么表达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作为审判人员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确凿的证据来断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孟凡湖说,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庭前供述,在大量证据面前也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符合客观事实,否认就没有证据支持。本案中,虽然薄熙来在收受唐某某、徐某贿赂的问题上,当庭对指控予以否认,但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其涉嫌受贿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赖是赖不掉的。只要触犯了国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孟凡湖最后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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