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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总政发要求做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培养工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06: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军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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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16日电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实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程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我党我军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结合全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做好军队英模烈士子女成才培养工作。《通知》对英模烈士、子女范围,以及具体办理程序、标准条件和审核办法作了细化和明确。

  《通知》明确的英模烈士范围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战时荣立一等功人员,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战时荣立一等功、全国重大宣传典型,应为个人奖励或者个人典型。列为培养对象的子女应为英模烈士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养子女应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收养、具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子女;继子女应为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配偶与前夫(妻)所生,并与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具有合法抚养关系的子女。列为培养对象的“在军队服役的子女”,是指在军队或者武警部队服现役的子女。

  《通知》强调,各级干部部门应分级建立英模烈士子女培养对象数据库,及时采集审核和维护更新相关信息。英模烈士原所在单位应当主动掌握培养对象有关情况。严格培养对象资格审核审批制度,严把标准条件。各类培养对象享受优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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