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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制”居住证新政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9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于量、徐程、刘昊、周峰6月19日报道:今天上午,东方网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设置“积分制”。持证人可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据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积分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发挥居住证制度在保障来沪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明确来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来沪人员更好融入上海。

  《管理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管理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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