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而最让人关注的是,新老年法强调了对老人的精神慰藉,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权威民法专家刘克希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规定符合国家实际,很有必要,很有针对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对不“常回家看看”的处罚,也是可以理解的。
赡养老人不能“见钱不见人”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进了众多老年人的心坎里,然而不少儿女只注重对父母物质生活的照顾,“见钱不见人”容易让父母得“心病”。此次新修改的老年法强调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精神赡养跟物质赡养同样重要。
记者注意到,新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个人完全赞同这条规定,这个规定非常符合实际,非常具有针对性,老年人的需求,不仅仅是包括金钱在内物质上的需求,精神需求同样重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权威民法专家刘克希告诉记者,长期以来,很多人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重视不够,有些人认为给老人钱,有吃有喝,衣食无忧似乎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其实是不够的,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应当受到重视,子女常回家看看很有必要。”
他以自己举例,在外工作三十多年,有次看望父母五天,却成为最长的一次,“平均每次看望他们都只有一两天,甚至一两个小时,以至于回家都不敢事先告诉老人,他们会激动得夜不能眠。其实,很多老人的精神需求非常强烈,他们很想看看子女,但为人子女的常常都忽视了。”
“探亲假”将重回视野
“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也应该有义务保障员工能够看望父母。”刘克希说,员工不仅是单位的一员,不只为单位谋利服务,他们也是父母的子女,应该尽义务孝敬父母。
记者了解到,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在新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也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但昨日记者调查得知,很多人对探亲假并不知晓,有人知道但也都放弃了。一家科技类国企员工李小姐表示,探亲假的时间比较长,担心如果请假可能会造成一些损失,比如自己负责的工作可能会耽误等,“而且还有年假可以休,一般家里出了事,请两天事假领导也会批准。”
引导倡导比处罚更有效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应该要“常回家看看”,但是记者注意到,对于子女不履行,也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刘克希认为,“子女常回家看看不仅仅是法律规范,也是一种倡导和引导,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关怀和精神慰藉,让子女和单位有意识地去关爱父母。”
“而且处罚不是万能的,引导倡导比处罚更有效。”刘克希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其实对“度”的把握;反过来,如果规定了子女一年应该看望几次父母,否则就要警告处罚,“如果这样的话就‘过’了,也不会得到人们的理解,会事与愿违。”
“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有支配自己时间的权利;而工作占多少时间,陪老人多少时间,合理分配也是科学的,法律的这项规定没有侵犯个人的权利,反而,人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刘克希最后说,个人对事业、工作的追求和对父母的尽孝并不矛盾,尽孝要尽早。
扬子晚报记者 王赟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