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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从“彰显人道”到“越狱通道” Think again

保外就医本是一项彰显人道精神的制度

     在我国,保外就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具社会危害性的罪犯,经批准暂予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虽然世界各国具体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实际上是刑罚执行人性化的具体表现,是彰显人道精神的一项法律制度。

实际执行中却沦为部分贪官的“越狱通道”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般的日子。还在审理期间,林崇中就花了不到10万元钱办好了“保外就医”。法庭宣判当日,他直接从法院回到了他的别墅。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近年来,多名因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获刑的高官,都被保外就医,譬如广为人知的有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石兆彬。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公文显示,在2004年最高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1300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予以收监。2010年,最高检再次开展检查,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其中多数为保外就医。

而且,在违规之后一般不会被查处

     而问题更严重在于,如此之多违规办理“保外就医”,除了司法部门的“专项检查”,如果当事人不是高调做事,一般都很安全。
     在媒体报道中,林崇中之所以被举报,是因为他回到江门后,不仅和当地熟悉的官员住进一个小区,还住在令人眼红的别墅里。更高调的是,林崇中常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出门,在一些酒店、茶楼现身。当地还流传着林崇中与一名关系特殊的女子公开出双入对的消息。
     知情人曾透露给记者,如果林崇中不回江门,而是去别的城市生活,违法保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因为贪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没有直接的受害者,也就没有人盯着不放,这些人被查处判刑,之后是否取保就医,不会有太多人关注。因此,获刑官员保外就医较为常见,只要这些人出来后低调些,一般不会有人去管,也就不会被重新送进监狱。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在江门一个高档小区过起了神仙般的日子。

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中多数为保外就医。

制度漏洞让贪官屡屡获自由 Think again

     对于林崇中违规保外就医案,河源市公安局政治处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制度是相当完善的,是个人问题,如果医院不提供虚假鉴定,这些人就保不出去。”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对保外就医伤残范围的界定还是在之后的监督管理都存在诸多的漏洞。

在界定伤残范围方面: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

     服刑犯若要申请保外就医,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在《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中,明确的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如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给一些人提供了违法操作的空间。
     而且,目前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发布于1990年。囿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和立法技术等原因,上述两个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

在执行病残鉴定方面:鉴定单一,缺乏监督

     在病残鉴定方面也有漏洞可钻。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年管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鉴定书的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都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个别执法人员、鉴定人员贪赃枉法留有可乘之机。
     虽然《办法》对于鉴定问题提供了复核机制,如第八条须征询“当地公安机和人民检察院关意见”,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但让司法部门监督病情鉴定是否真实,存在专业障碍。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就表示,“这不是法律问题,是专业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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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管理方面:考察常流于形式

     目前,保外就医分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分别决定或批准三种情况。在实践中,由公安机关批准的仅占极少数,但所有保外就医罪犯都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由于决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多且和执行机关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亦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因而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时常脱节,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失踪的现象时有发生。未出现问题时部门之间很少沟通甚至不沟通,出现问题后则互相推诿。
     如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罪犯的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如果病情出现好转须“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第十四条规定“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中也规定,对于保外就医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从林崇中案中,其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从价值层面上讲,保外就医乃一项彰显人道精神的制度。

原本一项设计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为何偏颇至此?

这条“越狱通道”难道堵不住? Think again

保外就医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非近年才出现

     早在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机关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中,已经总结了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四个问题:
     1、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
     2、“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
     3、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
     4、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
     然而,转眼20多年过去了,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依然“扎眼”,监狱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收钱就让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的案件不断发生。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保外就医规定仍缺乏可执行性

     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草案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上述内容,被解读为“保了也白保。”其实这些规定也只是“新瓶装旧酒”,在《办法》第十六条其实早就做过类似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但对于具体细节仍旧是语焉不详。

违规保外就医的犯罪成本依旧很低

     在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中,从判决书可以发现,林崇中获得保外就医的行贿成本,相当之低,行贿的现金仅为11万余元,另有香烟十余条。向看守所警员行贿的林崇中妹妹林卫和,作为江门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也没有被追究行贿责任,林崇中也没有被加刑。
     此外,林崇中案中,除了受贿的看守所警员吴景卫和指导员涂亚造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2年6个月外,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辉汉,曾收受林崇中送的一万元,仅被标明“另案处理”。收受红包给林崇中做出虚假病情鉴定的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均被注明为“另案处理”。更加匪夷所思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不仅没有处分蒋爱忠和张明杰,在该院最新的鉴定专家库名单中,蒋爱忠的名字赫然排在第二。而且,蒋爱忠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另案处理”也变成了“另案不理”。

更加匪夷所思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不仅没有处分蒋爱忠和张明杰,在该院最新的鉴定专家库名单中,蒋爱忠的名字赫然排在第二。而且,蒋爱忠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

乔布斯只是把平凡做到了极致

结语

Conclusion

在报道中,一些检察官感叹:“历尽千辛万苦抓到腐败分子,很快又通过各种途径出来了,我们感到非常失望和沮丧。”如此反腐,失望的恐怕不仅只有检察官,公众又何尝不失望?既然司法部门监督乏善可陈,为何不试试将监督权让渡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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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鑫(微博链接) 邮箱:zhangxin@cntv.cn
出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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